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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08-10-27 13:50  

     

     

     

     

     

     

    豫工院设〔2008126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河南工程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学院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仪器设备转移调配单

     

     

     

     

    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一   

     

     

                        


    河南工程学院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教学、科研的重要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了保证太阳城官网教学、科研的需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根据国家及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太阳城官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购置有计划,验收要认真,使用有明确责任,增减、报废有手续,保证帐物相符,使仪器设备保持良好可用状态。

    (二)全院各单位,凡利用教育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自筹(贷款)资金和其他预算外资金等为教学和科研购置的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在主管教学院长领导下,太阳城官网教学仪器设备由设备处负责管理。各系(部)应有一位主任或副主任主管设备工作。各系(部)实验中心(室)为学院仪器设备管理的基层单位,各实验中心(室)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管理。

    (二)设备处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职责

    1.制定学院有关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其实施,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代表学院归口管理教学、科研方面的仪器设备工作,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队伍建设。

        3.参与制订全院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设备经费分配,参与、指导、监督各基层使用单位零星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

        4.制订并完善教学仪器设备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教学仪器设备账册及统计报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评比工作。

    5.负责在用仪器设备的维修、租借、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办理各类仪器设备的调剂、报失、报废手续。

    6.负责查处仪器设备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三)(部、处)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规定,制订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工作,严格管理手续,保证帐、卡、物一致。

    2.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审核及上报工作。

    3.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考评工作。

    (四)实验中心(室)专()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办理本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维修、保养、标定、计量以及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更新的申报工作。

    2.建立并保管好本实验中心(室)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卡片,严格借用手续,认真做好临时借物登记和材料领用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负责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做好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

    三、学院固定资产的范围与计价

    (一)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固定资产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其中:符合大型仪器设备条件的按《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2.单价低于80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1.新购入和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按成本或实际开支的费用计价入账。

        3.成套仪器增加功能或加工改制而增值时,按实支费用加原仪器设备的价值入账。

    4.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原价注销。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被拆除或损毁应减少相应原值

    5.购置、调入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软件费、专控费均应计入设备原值。

    6.无偿调拨或赠送的仪器设备,不能查明原值的,可估价入账。

    7.维修费用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账卡管理

    (一)账卡设置   

    院财务部门设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资金分类账;设备处设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各财产使用单位设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各财产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固资产)账、卡必须与财务处、设备处账、卡一致。

    (二)账卡管理

      1.各级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各类财产的管理,对每台新进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数据库要求及时填卡、编号、登记人账。保持账目清楚,卡片存放有序,账、卡、物每年度核对一次,确保账、卡、物三者相符。

        2.仪器设备的变更,如:增添、转让、租借、变卖、调拨、捐赠、报废、丢失等变动,必须按有关制度到学院设备处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进行账、卡调整,确保管理部门与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的账、卡相符。

        3.各级仪器设备管理员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调入、调出、借用、报损、报废等各种凭证、单据要进行妥善保管,按年装订成册,存入档案,不得丢失和销毁。

        4.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每年九月份前,依据设备处打印的上学年新增仪器设备清单,认真核对新增仪器设备的账、卡、物,对不符的项目尽量填全,以保证各项目内容准确、完整、齐全。

        5.凡购置的扩大功能件,虽价值很高,但不能单独作仪器设备进行编号,只做其主机增值处理,但必须在主机设备卡片“主要配套情况栏”注明名称、数量、单价、规格、购置时间。

    五、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新购置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验收使仪器设备尽快投入使用,同时做好各项记录,建立仪器设备的履历档案。

    (一)验收:新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毕,运行一定时间后,设备处组织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或采购清单,逐条考核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并填写《河南工程学院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按《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二)进口仪器设备由纪检、财务、设备处、使用单位和商检部门共同验收;合同规定,由外商安装调试的设备,必须同外商技术人员共同开箱验收。

    (三)仪器设备验收应以合同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验收中若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及资料不全,应由纪检、财务、设备处协调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四)仪器验收合格后,应根据仪器设备验收单(一式四联)办理入帐建卡手续。

    (五)仪器设备验收单必须由各系(部)分管设备工作的负责人、验收人和设备处领导签字后方才有效。仪器设备验收入帐后,财务部门凭验收单和发票办理报帐付款手续。

    六、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一)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实验中心(室)在充分保证教学计划安排使用外,适当承担科研实验和其他对外服务任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努力提高利用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技术管理,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质保书和其他所有随机技术资料及时交回实验中心(室)存档。实验中心(室)应及时收集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各种履历记录,建立仪器设备从立项申请、审批、采购、验收、使用、考核、维修直至报废全过程完整的履历档案。

    (三)各系(部)实验中心(室)主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保证教学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1.实验中心(室)要落实专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维护保养及其他制度。做到科学管理,制度配套,责任到人。

    2.实验中心(室)主任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实验中心(室)与设备处备案。调离本院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未办理交接手续,实验中心(室)与设备处不予办理相关的离校手续。

    离岗后仍在本院工作的人员,不办理交接手续,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损坏事故仍要追究其责任。离退休人员必须将所保管或领用的仪器设备移交实验中心(室),否则,将按仪器的原价处理给个人,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3.设备处负责每学年组织一次仪器设备完好率检查,督促各实验中心(室)及时维护、保养仪器设备,提高完好率。同时,做好仪器设备账、物、卡的核对工作。民用性强的仪器,如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收录机、计算机、万用表、工具等,设备处应会同实验中心(室)每年核查一次,对于丢失、损坏的要及时处理。

    4.对于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应跟踪检查到位、使用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按照申请购置仪器设备时的日程安排和任务及时投入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要认真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并及时存档

    5.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对学生仪器设备使用的指导,要求学生单独操作的仪器应教会学生使用,操作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操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仪器设备。

        6.严禁擅自拆卸和改造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和改装,一万元以下必须取得主管实验中心(室)工作的系主任批准并报设备处备案,一万元以上必须取得主管院长批准并报设备处备案。各系(部)应将详细变动情况报设备处,做好账卡调整。

    7.设备使用单位每学期应清点一次闲置设备,多年不用的要报设备处,以便做好设备调剂工作,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七、仪器设备的调拨与借用

    (一)仪器设备的调拨

    1.学院所有仪器设备调入、调出均由设备处统一归口管理。

        院内调拨:由院内单位之间协商后,调出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持设备卡片同调入单位设备管理人员一起到设备处填写《河南工程学院设备转移调配单》,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凭调拨单进行账、卡、物的转移。在未办理调拨手续之前,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账物。

        院外调拨:由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对外调拨单,并报请院长批准,凭调拨单做相应的账物处理。

        2.使用单位应注意开发、利用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于闲置不用超过两年的积压仪器设备,要及时到设备处联系,由设备处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3.院内之间调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仪器设备调入新的使用单位后均按原值计入该单位固定资产账。

    (二)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借出

        1.仪器设备院内借用时,借用人必须向设备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借用由设备处负责人审批;

        1万元到10万元的仪器设备借用由主管院长审批;

        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用,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要经院长审批。

    2.借出院外的仪器设备必须到实验中心(室)与设备处办理借用手续,按上述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对借出的仪器设备应收取设备押金和设备折旧费。设备押金按设备原值计算,在设备返还时经检查无误后予以退回。设备折旧费以日计算,根据设备的贵重、稀缺情况,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收取,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收取的折旧费交院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维修费支用。

    八、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一)设备的维护

        1.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对所管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2.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按规程进行。

    (二)仪器设备的修理

    1.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自行维修,确实无法自行修复时,方可外出维修。需请外单位来人维修或送出院外维修的,1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应征得设备处负责人同意,2万元到l0万元的仪器设备应征得主管院长同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征得院长同意,方可实施。

    2.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设备处,也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3.如属人为违章操作,擅自拆修造成的设备事故要要及时报设备处,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河南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仪器设备出现的任何故障及维修结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都应如实的做好详细记录。维修结束,实验中心(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对设备维修结果的技术鉴定,认真填写维修档案,做好存档工作。

    5.故障仪器设备经修复后必须经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签名。

    九、设备的报损、报废管理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需按《河南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报废与废旧设备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按《河南工程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私自处置设备的处罚

    (一)凡擅自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擅自变卖或出租学院仪器设备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二)凡擅自用学院仪器设备进行抵押、担保的,除承担因无效合同给学院造成的损失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2倍的罚款。

    (三)凡擅自外借学院仪器设备者,除责令收回学院仪器设备外,并处当事人或单位设备原值1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另加损失赔偿。

    (四)凡擅自处置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者,除经济处罚外,应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奖励与惩罚

    (一)学院定期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有关人员晋职晋级的依据。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二)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或本办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 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08年10月21印发  


    河南工程学院设备转移调配单

               

    设备编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厂家

    入账日期

    数量

    单价

    入账价值

    原使用人

    现使用人

    现存放地点

     

     

     

     

     

     

     

     

     

     

     

     

     

     

     

     

     

     

     

     

     

     

     

     

     

     

     

     

     

     

     

     

     

     

     

     

     

     

     

     

     

     

     

     

     

     

     

     

     

     

     

     

     

     

     

     

     

     

     

     

     

     

     

     

     

     

     

     

     

     

     

     

     

     

     

     

     

     

     

     

     

     

     

     

     

     

     

     

            

           

    设备管理部门

         

    部门负责人:                 部门盖章                                                                                    

    部门负责人:                部门盖章

    设备主管:

    财务主管:

    注:1、本表在固定资产发生部门转移时由资产转出部门填写。

     

     

     

     

     

     

     

        2、本表一式四份,转入部门、转出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存一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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